房产行业:不是想买就能买,过户有陷阱

来源:北京周边买房    作者:天天    时间:2016-09-15 09: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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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不是你想不卖就不卖,想买就能买

  二手房买卖相对一手房来说,卖方不是强有力的开发商,绝大多数都是自然人,且二手房买卖涉及的手续繁杂,尤其在现有房价居高不下的环境下,某些个人为追逐己方短期利益,难免做出违反合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如果你是买方你会如何应对呢?二手房卖不卖是否房东说不卖就不卖呢?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卖方是否有配合迁移户口的义务?

  迁移户口属于二手房买卖中卖方的附随义务,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性质、目的相符,卖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属于违约行为。

  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从二手房买卖合同性质来看,卖方应当迁移户口,该行为是卖方的附随义务,应当一并履行,否则构成违约,影响房屋过户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 首期款监管银行获批的按揭款不足时,买方能否要求变更贷款银行,卖方是否有义务配合?

  争议焦点在于首期款监管银行获批的按揭款不足时,买方要求变更贷款银行,卖方是否有义务配合。首期款在房产完成交易前,卖方对其并不享有绝对的所有权,该款在申请贷款中还承担着相应的功能,该款须存入贷款银行是发放贷款的条件;将资金转移至其他银行监管同样可以保证该款的安全;

  首期款监管银行获批的按揭款不足时,买方做出积极行为只需卖方配合就能获得其他行足额贷款审批的,卖方有义务配合。

  三、 无处分权人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能否以合同无效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无处分权人与买方签订合同后,事后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该合同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但对无权代理人发生效力,无处分权人应承担合同责任。因其无权处分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处分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虽然手续繁杂,有些义务在合同中约定并不明确,但这不是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抗辩理由,法院仍会根据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进行综合评判。因此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不应随意不履行己方义务,经过法院裁判后最终不但要继续履行,还有可能承担高额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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